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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阮家驊
  調查原因:2009年至2013年,浙江高等院校共有76人因職務犯罪被查,範圍涉及浙江省內20多所大學、學院。
  調查發現:高校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經費管理、招生錄取等環節。高校涉案人員雖然普遍擁有高學歷、高智商、高情商,但有一個共同弱點,就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學習、認識和理解,不能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思想上也存在著各種認識偏差和誤區。
  2014年年底,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顧雪飛給浙江高等院校教職工上了一堂預防職務犯罪宣講課。
  之所以專門為高等院校教職工開一堂職務犯罪預防課程,在於近年來頻出的高校腐敗案件。
  《法制日報》記者瞭解到,2009年至2013年,浙江高等院校共有76人因職務犯罪被查,範圍涉及浙江省內20多所大學、學院。被查處的人員中,大部分是學校領導和中層負責人,其中包括浙江理工大學原黨委書記白某等廳級幹部7人。
  基建領域成犯罪“重災區”
  近年來,高校腐敗出現了案發領域、環節集中的現象。浙江省檢察機關通過查辦案件發現,高校職務犯罪主要集中在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經費管理、招生錄取等環節。
  “這些環節所涉及的往往是權力較為集中的部門,而且缺少必要監督制約機制。”顧雪飛說,在這些環節中,基建領域是“重災區”,其中出現的職務犯罪案件占比達到60%以上,這與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高校擴大辦學規模有一定關聯。浙江省各地院校擴建、遷建、建設新校園的情況普遍,由於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監督不到位,校園基建成為少數不法分子違法犯罪、損公肥私的機會。
  杭州科技職業技術學院原黨委書記酈某某受賄案就是一個典型案例。酈某某長期分管或主管學校工程建設工作,他利用主管學校基建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包工頭葉某、石某等人在承建相關大樓的招投標、工程款結算、日常管理等方面提供幫助,並收受他人賄賂63萬餘元。
  浙江農林大學產業後勤集團公司原副經理金某某在擔任學校基建處項目科科長期間,曾利用手中工程招投標和工程驗收等權力,多次以“勞務費”、“聯絡費”的名義收受工程承建人的賄賂。
  記者瞭解到,高校基建領域職務犯罪案件另一特點是窩案串案多發,多頭行賄、多頭受賄現象普遍。近年來,浙江檢察機關在高校系統查處了多起窩串案,其中包括浙江大學基建處原副處長王某、原副處長柯某某等6人受賄窩串案,浙江樹人大學原執行校長鄭某某、基建處原長陳某某等4人受賄窩串案等。
  辦案檢察官分析說,在此類案件中,一些高校領導幹部對節假日期間的禮金禮卡往來認識不清,把它認為是禮尚往來的傳統,至多就是違紀問題。
  在浙江樹人大學資產與基建管理處原處長陳某某受賄案中,陳某某於2002年至2006年間,先後收受葉某以朋友禮尚往來等名義送的空調、傢具、禮金禮卡、“顧問費”以及免費租房等共計價值人民幣33萬元。陳某某始終認為這是普通的人情往來,但實際上葉某與陳某某非親非故,雙方只是基於利益而交往。
  檢察官說,行賄人送財物,不管是以朋友禮尚往來或其他名義,實質上均系行賄人對職務行為的收買,是行賄人對受賄人的單方利益輸送。在陳某某案中,陳某某在客觀上也利用職權為行賄人謀取了利益,因此涉案款物均被認定為賄賂。
  科研經費管理易出問題
  國家近些年不斷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科研院所科研項目數量不斷增長,課題經費也迅速增加。科研經費今非昔比,動輒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科研經費管理容易出問題,又容易被人忽視。
  浙江大學水環境研究院原院長陳某貪污案就涉及到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問題。陳某是我國環境科學領域專家,利用作為某國家專項課題總負責人的便利,他採取開具虛假髮票、虛列支出、利用虛假合同、編製虛假賬目等手段,套取並侵吞科研經費共計945萬餘元。
  科研經費的正常使用與貪污、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備受關註又非常敏感的問題。不少高校教師反映,科研經費申請難,申請到手後使用更難,稍有不慎還容易觸及法律底線。正常的發票報銷與貪污、挪用的界限在哪裡?正常學術使用經費的邊界在哪裡?
  結合檢察機關辦案實踐,顧雪飛分析說,通常有三個把握標準:一是看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科研經費的目的。科研經費是用於搞研究、搞科研的,如果當事人主觀上想把這些經費侵吞、挪用到有直接利益關係的關聯單位,用於謀取個人私利或者個人的經營活動,那麼從法律意義上講,當事人就可能有非法占有或非法占用的目的;二是看當事人是否採取了一些非法手段貪污、挪用公款。比如是否採用了虛假的發票報銷、是否採取編造虛假合同、編製虛假賬目的手段來轉移、套取科研經費,如果只是普通的擴大經費用途,多報銷一些真實的書費、車票、用餐費發票,這種情況檢察機關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頂多是違紀問題,但故意使用虛假髮票報銷,這就可能涉及貪污或挪用公款罪;三是貪污、挪用的數額和情節。刑法是懲治嚴重違法行為的,就貪污、挪用公款行為構罪和立案的標準,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規定,數額是基本的標準,當然也要考慮其他情節。
  “科研經費管理是一項複雜且重要的工程。”顧雪飛建議,深化科研領域改革刻不容緩,涉及到科研項目立項、審批、經費使用、監管責任等權力都應裝進制度的籠子里,以實現剛性的法律約束和製裁。
  涉案人員法治意識淡薄
  在浙江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高校職務犯罪案件中,中國計量大學教務處原處長程某受賄案頗為典型:因在採購教材過程中收受回扣,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這名上世紀80年代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案發後追悔莫及,他說,自己缺少法治意識,是個“不折不扣的法盲”。
  據瞭解,參加工作後,程某隻參加過學校組織的兩次法制教育,對於僅有的兩次法制教育,也未加重視,只是簽個到走過場,最終誤入歧途,身陷囹圄。
  浙江省檢察機關對近年來查處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後認為,高校涉案人員雖然普遍擁有高學歷、高智商、高情商,但有一個共同弱點,就是法治觀念淡薄,對法律規章制度缺乏足夠的學習、認識和理解,不能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在思想上也存在著各種認識偏差和誤區。少數人還把法律知識當作反偵查的手段,明知可能觸犯法律底線,依然試圖鑽法律空子。
  顧雪飛建議,要大力加強對學校教職員工的教育培訓力度,通過法治宣傳、廉政黨課、警示教育等方式進行培訓,培養法治意識和廉政意識,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和廉政觀。
  (原標題:浙江高校5年76人因職務犯罪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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